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摈弃自私会使人生更完美

1999-08-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这样,在实践领域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于是,一方面,人都有个人利益;但另一方面,人又总是社会的人。这样,人生实践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每一个个人要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千方百计地谋取自身的利益,但与此同时,“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每个人又都会有这种个人利益的追求。于是,现实的生活情形往往是出现了诸多个人利益的对峙和冲突,尤其是当人们无法同时获得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追求时,这种对峙和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

因此,由于人注定要处于社会、集体的关系中,所以人就注定要受到社会集体的各种限制和规范。为了在个人利益冲突中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获得起码的利益,社会便要以整体利益来约束和规范每个人的行为。“集体我”之自觉人格正是从中而生成的。

所以,走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对立,其根本途径在于寻求到道德背后的实质:利益。这样,从最一般意义上讲,自觉的利益原则应该是我们走向自觉人格,所应信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但必须重复强调指出的是,利益原则中的“利益”,显然不仅仅是单纯个人的利益,这是因为任何个人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当然,这种整体利益也不是指那种和个人利益无关的所谓整体利益。作为道德规范的利益原则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结合体或“化合物”。从这样一个理解出发,我们认为在现时代强调以自觉的利益原则作为人性自我规范的基本原则,作为人格自觉的基本表征,有着最充分的必然性根据:

其一,自觉利益原则不同于利己主义。因为自觉的利益原则揭示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任何个人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整体利益的实现。人永远处于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交织之中。彻底的个人利益追求必然会破坏整体利益的实现,从而不为他人、集体和社会所容忍;而由于这种追求要遭到他人、集体和社会所唾弃,行为个体最终根本无法实现个人利益的追求。

其二,不仅从人的天性上讲,人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而且从人的后天德性培养中也同样必须承认人有个人利益的追求,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的自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永远是人生的一个重要目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其三,自觉利益原则真实地把握住了人性的最基本追求,使道德规范有了一个坚实的合乎人性的基础。正是在对这一利益原则的遵循中,我们对人性进行有效的道德规范,走向人格的自觉之境,从而实现理想人格的。

我们也只有这样来理解利益原则,才可能有效地区别自私与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与自私都表现在自我之中,是以自我的获得为表现形式的。然而,个人利益毕竟和自私有本质的区别。自私是一种极端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这种极端的个人利益追求常常达到这样的程度:不惜损害、掠夺和牺牲他人利益而满足自己的私利。个人利益的追求可能导致自私的追求,但个人利益本身不一定必然表现为“自私”。由于人是社会的人,总处于一定的集体之中。因而个人利益并不是孤立的单个人的利益,它实质上必然表现为与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相统一和相一致的形态。即便在私有制社会中,个人利益的追求通常总是沦为自私利己追求的情形下,人类理性也不可避免地要注目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爱尔维修就曾经这样指出过:“美德应是自爱与公益的结合。一个人一切行动都以公益为目标的时候,就是正义的……要行为正义,就应当仅仅倾听和信任公共的利益。”

由此可见,从个人利益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推不出自私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要有生命个体的存在,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认为个人利益与人类是共存的。而自私的存在,仅仅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存在。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拉法格在对原始社会的道德风尚作了大量的考察之后正确地指出过这一点:“自私观念对于一切资产者是非常自然的,但当初跑进人们的大脑却不那么容易。当人们开始思想时,恰恰相反,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一切应当归大家。”自私既然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那么只要这种历史条件改变了,自私也会随之而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而趋于消亡的。但个人利益的存在却不存在着这种历史条件性,而是与人自身的存在的共始终的。

个人要存在和发展,就要有个人利益的满足。但在个人利益的追求中,一些人变得自私,甚至不惜让自私亵渎美好的人性。但另外一些人则可以表现出崇高的利他主义和自我牺牲精神。

一个人无疑要关注自己,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但当这种关注和追求过度了,以至于把自己的利益置于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对立面,那么,他在自己的人生之路上就注定要不幸地踽踽孤行,注定无法造就自己的理想人格。为此,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说:摈弃个人利益将使人生变得不可思议,而摈弃自私,则会使人生变得更加完美。

《人格境界论》 孙慧玲 著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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